墮胎與人工生殖倫理
張立明醫師/台灣路加執委
Ι. 不孕及人工生殖
申命記7:14 “你必蒙福勝過萬民;你們的男女沒有不能生養的,牲畜也沒有不能生育的”。
這段經文看起來好像不能生育是一種咒咀,但這是講整體性的罪惡,並不一定講個人的問題。聖經中有多位敬虔而不孕的婦女,例如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、參孫的母親、撒母耳的母親哈拿、以及施洗約翰的母親依利沙伯等。所以我們不要把不孕看成是神對個人的懲罰,另外,我們應多了解不孕症患者在治療過程中靈性上、心理上及經濟上所面對的壓力,以及被關切中失去隱私權,並影響夫妻親蜜關係等。
● 用人工生殖科技是否違反聖經?
天主教的立場認為一切使用不自然的人工方法,試圖要製造生命都是違背聖經的,因為新生命的產生一定是上帝設計的,夫妻性關係自然產生才可以。但是,我們要反問,是不是對於疾病的治療都是違反自然的作法?例如咳嗽吃藥,或近視戴眼鏡都是違反上帝所安排的自然法則嗎?以下是基於聖經,反駁天主教不避孕的理由:
在神的普遍恩典下,我們都得到上帝所賜的陽光、雨水及身體的健康,上帝用衪所設計好的自然律在照顧人,我們身體的自然抵抗力和復原力就是神給所有人的普遍恩典。但是也不可否認神有時也藉著人的禱告,透過信心,用神蹟來醫治人,在教會中或聖經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這樣的例子。上帝可以藉神蹟來醫治妳的不孕症或疾病,所以我們可以同時接受治療,同時也用信心的禱告,畢竟生命的來源是上帝。
● 人工生殖牽涉的對象
一夫一妻的結合是神的心意,有時因為女性的卵子或男性的精子問題,需要找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在體外受孕,再放入母體,有時甚至需找第三者代為懷孕生產。但這種作法讓家庭的關係變得很複雜,使用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在心理上或社會結構上,都不是最好的選擇。從聖經的角度來看,一夫一妻最單純,二人成為一體的家庭是神所祝福的,所以我個人認為最好不要用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,也不要用代理孕母,才是鞏固家庭,蒙神賜福的智慧抉擇。
Ⅱ.墮胎
墮胎在倫理學上的爭議
---懷孕的主體是婦女本身,所以有權決定要不要生下胎兒
---未出生的胎兒「不完全是人」所以沒有受到憲法保護下的生存權利
---婦女自主權優先於胎兒生命
---胎兒是一個人,這是人類最自然的反應
---胎兒自受精卵的階段開始,就具備「完整的人」的生存權利
---無辜的胎兒即使不受歡印,也不應隨意殺害
---人的權利不應侵犯他人的權益,所以婦女自主權不應大到可決定胎兒的生死
詩篇139:13-16
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;我在母腹中,你已覆庇我。
我要稱謝你,因我受造,奇妙可畏;你的作為奇妙,這是我心深知道的。
我在暗中受造,在地的深處被聯絡;那時,我的形體並不向你隱藏。
我未成形的體質,你的眼早已看見了;你所定的日子,我尚未度一日(或譯:我被造的肢體尚未有其一),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。
---上帝的啟示在新舊約中的論述,肯定胎兒的生命有人的地位,在胎兒時期就與上帝有生命的關係
---未出生的嬰兒已經
---按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,不可隨意墮胎
---未出生的胎兒與孩童使用同一字
新約用字:brefoj (brefos)
舊約用字: dl,y, (yeled)
---認罪禱告: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上帝是信實的,是公義的,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(約翰壹書1:9)
---諮商協談:與牧者或輔導懇談,懺悔與療傷
---儀式:與基督徒朋友安排,為死去的嬰孩舉行小追思禮拜,為孩子取名紀念。
Ⅲ.避孕
爭議:有人認為它使受精卵不能在子宮內著床,所以有墮胎的可能性。
爭議:如同IUD的觀點,有人認為它使受精卵不能在子宮內著床